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二级单位民主政治建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推动教育改革深入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人数50人及以上的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全体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推进本单位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保障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等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建设的决策和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方案、专业职务聘任方案、职称评定方案、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五、选举二级工会委员会,增替补选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二级单位要积极支持和保障二级教代会切实落实各项职权,认真执行决议,合理吸收采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教职工人数50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代表人数不少于30名。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且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本单位一线教职工比例应达到60%左右。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具有一定民主管理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被压制、阻挠或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或与换届时间同步改选),可以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增选、替选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一届(特殊情况除外),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进行表决。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大会要成立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人数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的教代会。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二级教代会的决定,学校二级单位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单位,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应向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会议相关材料于教代会闭会后一周内送校工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意见和建议,提出大会方案;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
二、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及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办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